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5项;
3.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5.《关于做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7〕783号);
6.《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函[2008]1号)。
审批范围及条件: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届满不愿意再次注册的;
(二)执业单位被宣布破产、解散、终止生产经营的,或者被行政机关依法注销、吊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三)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六)与原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
(七)经查实,不依法依规执业或一年内累计3次不在职在岗执业的;
(八)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zyysweb/index.jsp)申报成功后,提交如下纸质资料: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写明注销理由);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需有资格证书编号和姓名);
3.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4.原《执业药师注册证》;
5.与原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所有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单位公章,原件经审核后退还。
注:经查实,执业药师不依法依规执业或一年内累计3次不在职在岗执业,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的,注册机构依法收缴其注册证并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
办理流程:
1、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初审、综合审核、审批;
2、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
法定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及获取方式: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登录申报成功后打印。
所有申请表格均可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
投诉电话:
12331
咨询电话:
027-87111523;87111524;87111649
受理地点:
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业药师注册后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予以注销注册。该条第二款又规定:“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因此,不能以个人名义申请注销注册,须由您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服务热线:12345
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琼ICP备19003155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65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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